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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六部委重磅发声!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不能超过3个月
来源:新浪乐居2021-05-03 22:12:04
在加强从业管理方面,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由住建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方面,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该负责人解释称,此前住房租赁企业存在“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比如企业收取承租人一年租金,付给房东一个月租金;企业从房东收房花了1000元,但收取租房人房租只收800元,以此扩张市场。这种经营模式不可持续,意味着租赁企业没有利润可言,赔本赚吆喝,但企业可以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这样的企业经营风险极高,一旦资金链断裂,将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权益。所以此次意见提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租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 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租金。“这项规定鼓励押一付三,给企业留出适当空间。但如果企业还想长收,就要进行资金监管。也就是说,企业一次性收的时间越长,风险越大,资金越要被监管。”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说。

意见提出,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意见提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大城市定期公布市场租金水平

意见明确,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称,不同房屋租金存在差异,此次定期公布的是大致相当的市场租金水平,目前,成都、深圳等城市也正在建立租金参考价,可以引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进行参考。针对租金异常上涨的问题,由于企业收的房源、对外出租等情况也要在平台进行备案,住建部门可以通过平台信息化进行穿透式监管。

社区网格员要排查高风险企业

此次意见还提出,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发挥网格管理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意见明确,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穿透式监管。

关联新闻:六部委重磅发声!长租公寓将有大变化

     近年来,以蛋壳公寓为代表的长租公寓因资金断裂等原因频频爆雷,让房东和租户双双蒙受巨大的损失。今天傍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监管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如果单次收取的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超过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押金,这部分超额收取的租金及押金要存入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由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并向社会公示。各地住建部门也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蔡真:这也是防止期限错配形成资金池,相信这些措施在未来对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针对租金贷业务,《意见》指出,租客申请的租金贷,金融机构必须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在发放贷款时必须明确告知借款人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违约责任,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的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贷款发放频率与租客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只能划入租客个人账户,以避免被长租公寓挪用。长租公寓不得把租金贷相关的内容嵌入租房合同,也不得利用租客的信用违规套取租金贷。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蔡真:最初租金贷给到长租公寓,长租公寓按道理是要把这个钱给到原房东手上,但实际上长租公寓用来去扩张,原房东没有收到租金,租客也没有租到房子,但是租客同时要背负租金贷还债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不对等的。租金贷发放给租客个人,实际上金融的权利跟义务就对等了。


来源:央视财经  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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